勞基法說不能預扣工資,老闆說只是減發獎金不是預扣工資,這樣還能跟老闆要嘛?|萬狀通-legal885
1.勞基法第26條有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只是如今天主題,老闆這時候會說只是減少獎金的發放,並非預扣工資,那該怎麼辦?
2.關於工資跟獎金的差別,向來是實務上勞資糾紛的焦點,不過就二者間差別法院判斷標準是以「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制度上「經常性給與」來作認定,絕不會單純因為名目是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即將之排除。
3.就像這則法院判決所說:「姑不論被上訴人是否有行車缺失。細繹上開安全服務獎懲實施要點區項「獎懲標準」欄:1 年內:⑴首次,減發獎金3,000元。
⑵累犯,減發獎金5,000 元」之記載(原審卷第88頁),雖係規定減發獎金,但「安服獎金」屬上訴人制度上經常性給與之工資,非恩惠、獎勵性之給付,已如前述,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符合上開安全服務獎懲實施要點規定,逕自扣發具薪資性質之「安服獎金」5,000 元,亦與勞基法第26條規定有違,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遭扣薪之5,000 元,亦有理由。」也就是到底算工資還是算獎金,不是老闆說了算,法院仍會依據上面的標準來判斷,若經判斷屬於工資,勞工仍可據此向老闆請求本應發給的工資。
判決全文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08%2C勞簡上%2C1%2C20191120%2C1
4.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基法只說不能預扣,但若員工對於自己特定行為造成公司損失已經承認,並與公司達成協議日後以扣薪方式賠償,這部分並不在勞基法禁止預扣範圍內(例如員工偷竊被逮,承諾扣薪賠償,這種狀況就不適用勞基法第26條規定)。
『曹新南專欄』公司有賺錢,是不是一定要發年終獎金?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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