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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門砸傷員工 菸酒公司判賠|生活法律便利貼

●事情是這樣的:
65歲劉姓男子三年前任職台灣菸酒公司台東營業所,上班時單手推開鐵門導致脫軌,被鐵門砸傷影響神經中樞,終身無法工作,他和家屬求償近千萬元;台灣菸酒公司主張劉當時抽菸且單手開門,才導致鐵門脫落。台東地院認為鐵門老舊失修業者有疏失,但求償金過高,判賠一二○萬元,可上訴。
●這篇新聞我們分兩個部分來看
第一部分先來看為什麼這個勞工明明是一手叼菸,一手開鐵門,看起來就是以不安全的方式開門,法院卻判決勞工沒有過失,認定雇主主張勞工須負與有過失的責任無理由;第二部份我們來簡單介紹一下職業災害對勞工的保障規範。
●首先,我們來看看判決書:
劉男就本件事故發生並無與有過失,菸酒公司主張過失相抵,為無理由。
按雇主對於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應保持安全穩固,以防止崩塌等危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
劉男於106年11月9日上午,在菸酒公司臺東營業所推開大門時突遭傾倒的大門壓倒而後腦著地,致腦部重傷大量出血及右腳骨折,經治療後並經診斷受有第二級永久失能之傷害。
而該大門僅為菸酒公司用以區隔場區內外,維持場區財產安全並避免閒雜人等誤入致生危險之用,如一般房屋大門之功用,並非具危險性之設備,且由於需經常作動開啟,且位於該廠區人員出入往來必經之地,故除應保持處於良好作動狀態,更應保持其安全穩固,防止崩塌等危害,以避免對往來人員產生不測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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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公司雖主張本件事發時,劉男一手抽菸一手推門,是本件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並以該處衛生安全守則第四章、第壹節、第一款、第㈢、㈣目,已分別明定:「工作中,應經常思索、請教、觀察安全不安全」、「工作人員工作時,應集中精神工作,不得相互嬉戲、談天,或打瞌睡打盹、抽菸及划手機游戲等行為。」同章節第五款第㈥目,並明定「機械、設備、器具操作(使用)人員,於每次操作(使用)前應確實檢查各項安全防護設備及緊急制動裝制,確認其功能正常。」,且該手則業經劉男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