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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的各類假種皆屬於「處理假」|勞資手札
同上本新聞報導內,勞工申請喪假併與家人出遊,仍無礙勞工有「親屬死亡的事實」,屬於依法申請喪假
勞工既已依法請假 #如何利用請假時間,#雇主尚無置喙之餘地。
若雇主覺得此說法太強硬,聽起來心裡不太舒服
(老闆OS:為啥要付錢給勞工出去玩啊!?)
那麼也可以換一種說法,#即喪假並非以處理喪事為限,更有撫平心中哀痛的目的喔!!
若未給予適當的休息,就直接要面臨 #每天8小時痛苦的折磨
,這未免太不人道了(身心靈的多重打擊)!!
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83年01月04日(83)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即說明: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
順帶一提,前揭函文其實是針對移工
外籍移工既然來了台灣,即當然受台灣法律拘束/保障
因此移工若有親屬死亡,也同樣享有喪假喔,以下為該函釋後段:
「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 #仍應給予喪假。」
新聞來源
:
2019-06-05 11:45 聯合新聞網 / 紅心粉圓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385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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