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生前未請領之退休金是否屬於勞工的遺產?
▲勞工生前未請領之退休金是否屬於勞工的遺產?圖片來源:freepik。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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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生前未請領之退休金是否屬於勞工的遺產?
1.在勞退新制下,資方有義務每月提繳不低於勞方月薪6%之金額至勞退專戶中,勞方也可自願提繳一定金額至其勞退專戶中(自願提繳部分得從個人綜合所得額中扣除),待將來退休時選擇月領或一次全領,但如果勞方d在請領退休金前就死亡的情形,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來決定由何人領取。
2.至於當勞方的親屬辦理拋棄繼承後,是否能夠請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也寫了,如果前項遺屬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則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就由其餘遺屬請領,所以如果已經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依法是無權再去向勞保局請領勞方之退休金。
3.這樣看起來好像是將勞工退休金當成是遺產,但其實法院實務上是分成兩邊站:
(1)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理由:「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第5 款、第2 項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於勞工死亡後,係由其遺屬或指定之人請領,且得請領之人如有死亡、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或生前預立遺屬指定請領之人請領。足認勞工退休金為遺產之一部分,故有前開關於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而不得請領之各規定。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3 項第1 款雖規定勞工死亡後,如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此係為免造成呆帳管理困難,並健全勞工退休基金財務,才以立法方式將勞工死亡後無人請領之勞工退休金歸入勞工退休基金,並非以此而否定勞工退休金係屬勞工之遺產,先予敘明。」也就是認為雖然請領順位跟無人請領時的處理方式與一般遺產繼承有所差異,但仍應屬於勞方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