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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主張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時,須與勞工簽署團保協議書嗎?

雇主主張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時,須與勞工簽署團保協議書嗎?-HR

▲雇主主張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時,須與勞工簽署團保協議書嗎?圖片來源:Nick Youngson CC BY-SA 3.0 Pix4free.org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雇主主張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時,須與勞工簽署團保協議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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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資勞動法令上課同學來電表示,論者有謂雇主為所屬勞工規劃團保時,建議與勞工簽署「團保協議書」約定規劃團保的目的、團保各項保險給付之抵充、員工同意以保險金償還雇主先行墊付金額及在雇主先行墊付各項補償金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可將保險金直接匯予雇主。

2.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規定之雇主應給付之職災補償範圍包括必需之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工資終結補償、失能補償、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

3.又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且內政部74年8月10日台(74)內勞字第328548號函略以:「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負擔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6日台(84)勞動3字第111182號函闡示:「1.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ㄧ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為避免雇主雙重負擔者,故該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之。2.所稱「其他法令」,應視職業災害發生後依實際狀況可得適用之法令而定。至於雇主為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並由雇主負擔保險費者,所領之保險給付,自得得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此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號判決明揭:「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為目的,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抵充,始得謂與立法目的相合。」(註1)

4.因此,本文認,雇主負擔全額保險費為所屬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以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者,不須與勞工簽屬「團保協議書」,僅須注意工作規則有無規範不以商業保險給付抵充即可,且應注意商業保險規劃內容與死亡給付受益人指定是否正確即可。

 

5.再者,同法施行細則等30條、第32條及第34條已明文規定原領工資補償、工資終結補償、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給付期限,故,雇主係「依法」給付職災補償,並非「先行墊付」各項補償金,又勞資雙方約定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直接匯予雇主,除有增加雇主稅負問題外,也會產生道德風險之虞。

6.就雇主依法給付各項職災補償,嗣後勞工領取勞保職災保險給付及商業保險給付時,雇主即得主張以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給付與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如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給付與商業保險給付加總金額已足或逾「雇主已依法給付之各項職災補償」者,雇主即可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請求權消滅時效內向勞工請求返還「雇主已依法給付之各項職災補償」,勞工如拒絕返還,屬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參照),例如雇主已給付原領工資補償30萬元,而勞工所領勞保及商業保險同性質給付為30萬元,勞工應將受領之「雇主已給付原領工資補償30萬元」返還雇主,或者「雇主依法給付失能補償300萬元」,而勞工受領之同性質勞保與商業保險失敗能給付為400萬元,則勞工應將受領之「雇主依法給付失敗能補償300萬元」返還。

7.至於雇主如擬自發給勞工之工資中扣抵其應返還金額,自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與所屬勞工約定之,且即便已有此約定,雇主於扣抵時,仍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ㄧ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並非雇主可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參照)。

8.奧修說:「我們與生俱有無限的智慧,但是我們卻因為收集知識而持續地將智慧流失。知識是瑣碎的..是微不足道的。我們ㄧ直因為那絕對無意義的東西而喪失那珍貴的。要對所謂的知識視若無睹,卸除你的知識武裝,丟掉它。而當所有的知識都被拋棄時,智慧便開始在你的內在升起。它是你的本能,它不需要被學習,它不需要尋找,你不需要在外頭尋找。它是你本性最內在的核心。靜心意謂著拋棄知識,讓智慧再度掌握生命。」(註2)運用靜心及自己的內在智慧來探索勞動法令,並找到自己的答案與見解,而非仰賴或信仰任何人,蛻變並釋放你內在的智慧吧!

註1.持相同見解尚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89年台上字第2582號判決及103年度台上字第2695號判決。
註2.每日早課,奧修著,洪誠政譯,第143頁,活禪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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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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