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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想省錢,祭出其他福利換取不幫勞工投保勞健保,是可以的嗎?

老闆想省錢,祭出其他福利換取不幫勞工投保勞健保,是可以的嗎?-HR
▲雇主不幫勞工投保勞健保。圖片來源: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文/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老闆想省錢,祭出其他福利換取不幫勞工投保勞健保,是可以的嗎?

  • 本件案例分析​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5.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8.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四、投保勞健保本來就是雇主之義務,不得以其他方式規避其義務

若未投保,對勞工而言,可能使勞工無法申請特定給付而使權益受損,相對的,雇主逃避法定義務,亦有上開面臨遭罰款之風險,且可能需面臨相關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啊,各位雇主還是乖乖替員工投保勞健保,以維員工及自身權益。


本文由 法律科普站 law technology news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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