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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投票日為「指定假日」,強制員工不能休假恐遭罰百萬元
▲罷免投票遇工作日,該讓勞工放假嗎?圖片來源:總統府flickr,CC Licensed。
文/徐子捷
立法委員陳柏惟罷免將在本周六(10月23日)舉行,勞動部提醒,選舉及罷免是指定的假日,有投票權的人當天如果是排定的工作日,可以選擇放假、雇主應照給工資,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則要發給加倍工資,如有違反可依《勞基法》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 勞動部108年03月04日勞動條 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次查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以下簡稱投票日),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1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
罷免投票日可能產生的勞動權益,都幫你整理好了:
提醒,以下狀況適用於投票人在原投票日 8 月 28 日有投票權資格者
一、當日無出勤:
1.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當日放假一日
2.具投票權且該日原無須出勤之勞工,不另給假給薪;遇休息日/例假無須補假
二、當日有出勤:
1.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而該日有出勤者:
- 8小時以內依「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給與
- 出勤第9~10小時依時薪加給 4/3
- 出勤第11~12小時依時薪加給 5/3
- 出勤超過12小時,就先罰2~100萬元,加班費照
2.具投票權且該日原無須出勤、而該日有出勤者,變為「休息日出勤」
- 出勤第1~2小時依時薪加給 4/3
- 出勤第3~8小時依時薪加給 5/3
- 出勤第9~12小時依時薪加給 8/3,
- 出勤超過12小時,也是先罰2~100萬元,加班費照給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提醒,選舉投票的假日是當天0時至24時為止,如果期間有工作,則有投票權的受僱勞工可以要求放假、不必出勤、雇主也應照給工資,勞工也可以選擇使用部分時間休息去投票,如可以選擇請 2 小時的假去投票、6 小時繼續工作,雇主應就 6 小時的部分發給加倍工資。
黃維琛指出,雇主可以事先要求勞工出具如投票通知單等證明,但不得事後查驗有無投票等;他也提醒,如果投票及罷免日遇到原本排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則勞工不得事後要求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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