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日之日薪勞工其原領工資補償應依曆逐日計算嗎?
▲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日之日薪勞工其原領工資補償應依曆逐日計算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問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日之日薪勞工其原領工資補償應依曆逐日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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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就日薪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計算,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891 號判決意旨略以:「按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然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
基此,按日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逐日計算。」且本號判決所持見解,常為下級法院所引用,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 110 號判決:「按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然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
基此,按日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逐日計算(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891 號判決意旨參照)。參以原告 105 年 11 月薪資袋上載 26.5日,足見原告主張每月以 26 日計算,尚合於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所認定之計算方式,應屬有據。被告辯稱實際工作日數不固定云云,顯不足採。故原告請求1年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 56 萬 1,600 元(計算式:1,800元×26日×12月=561,600元),為有理由。」
2.惟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前固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而就原領工資之計算,同法施行細則第 31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即計算原領工資補償時,不論該勞工為全時或部分工作時間工作者,係以其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時計算,而得排除延長工時工資及各種假日加班費。
3.其次,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日薪勞工之每日正常工時工資所得金額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8小時者,依勞動部106年1月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3131號函及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意旨,允含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因此,於計算日薪勞工之原領工資補償時,就其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之例假及休息日可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