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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6小時只給407元,根本吃人不吐骨頭!?

工作36小時只給407元,根本吃人不吐骨頭!?-HR
▲工作36小時只給407元,根本吃人不吐骨頭!?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工作36小時只給407元,根本吃人不吐骨頭!?

其實勞資爭議處理多了,就會知道甚麼人都有
➡ 不能過度強調勞資對立
➡ 不應以既定立場面對勞資關係
➡ 更多的是勞資雙方對於法律的不了解

所以不應直接認定孰是孰非,說不定兩邊都有一些小問題。

本件雇主陳稱:「勞方是來學習的,因此是給交通津貼而非工資」➡ 這樣的說法確實可能成立

  • 查勞基法第8章即有「技術生」的規範
  • 勞基法第64條2項:「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 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 次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1月0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函附表,技術生訓練職類分別有:
  1. 五五、美容
  2. 五六、女子美髮
  3. 五七、男子美髮

因此美容美髮業當然有收技術生之可能,但是勞基法第65條第1項亦有明文:「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1. 招收技術生需要書面訓練契約
  2. 該契約需一式三份(技術生、雇主與主管機關)
  3. 承上,訓練契約需要送主管機關備案

顯然,本件雇主99.999%忽略了這塊。

➡ 但是實務中,除非建教合作,否則有多少人知道呢?

此外,同條第2項也有明文: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高中生一般而言為15~18歲因此也可能需要討論這名高中生是否已年成年。

  • 查民法第12條規範:「滿十八歲為成年。」

看起來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但是!!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 條文;刪除第 981、99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3-1條:「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

雖然民法第12條已經修法了,但目前仍未生效
➡目前成年還是應該為20歲
➡高中生當技術生,高機率還是需要獲得監護人同意

綜合以上,本件依法應該沒辦法成就「技術生」的約定
➡但雙方是否有口頭約定技術生,這就不一定了
➡多數美容美髮業都會請高職等已經受過一定訓練的工讀生
➡ 沒經過基本訓練,可能連洗頭都不會

 

最後,「技術生」廣義上也算是「勞工」,因此勞動條件自然也需要受到保護,因此勞基法第69條第1項即明文:「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 要投勞工保險
  • 不能超時工作
  • 要一例一休...等等

➡ 不能以有無投保作為是否為勞工的依據

此外基於技術生的目的是學習而非工作

  1. 並未課予雇主給付工資的義務
  2. 雇主需要真的提供學習、教育與訓練,不是把技術生廉價勞工

但與之相對,技術生縱使勞動程度不高但依然有提供勞務,

  1. 雇主不可以向技術生收取訓練費用
  2. 可以理解為訓練費用已由勞務支出替代

我們很多產業都會有技術生,但其實很多在形式上都沒有符合法規
「實質」上仍可能真的有落實學徒制
➡ 但「形式上」未履行法律義務,就很容易發生爭議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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