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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雇主應否計給當日工資?

『簡文成專欄』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雇主應否計給當日工資?-0303全台大停電
▲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雇主應否計給當日工資?(photo by Andrew Ratto from flickr, CC BY 2.0)

文/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問題: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雇主應否計給當日工資?

  • 回覆:

1.工作日因台電停電經雇主宣布停工者,雇主應否計給當日工資疑義,勞動基準法並未有規範,而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勞資雙方就前述情形之工資給付,屬民事範疇,參酌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是,改制前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曾以下列函釋釋疑: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臺(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臺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臺(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未強制雇主給付勞工工作日因台電停電停工之工資。另,工作日因台電停電停工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所稱「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然雇主與勞工約定仍給付工資者,不在此限。此外,勞動部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Q&A仍維持前述見解:「Q: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台80勞動2字第15716號函)」因此,雇主未與勞工約定工作日因台電停電停工仍給付工資者,得不計給當日工資,不論該勞工採按月、按時、按日或按件計酬,蓋因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工作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因素之台電停電停工,勞工未提供勞務,雇主對於當日工資「免為對待給付」。

3.其次,就工作日因台電預先通知停電者,雇主得與勞工協議將停電日與例假安排對調,或者與國定假日對調,亦有下列函釋可參: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7月21日勞動2字第20507號函:「一、停電日如係屬經常例行性質且可預期知悉者,自可於協調工會後將停電日與例假日作有計畫之安排對調,以維勞工健康並兼顧生產。二、經臺電預先通知之停電日,可於協調工會後將停電日與例假日作有計畫之安排對調。」

      (2) 內政部67年12月14日臺(67)內勞字第823243號函:「工廠停電必須停工而可預期者,於協調工會後可與放假之國家紀念日對調,如當月無適當假期可供對調時,可順延至下月適當假期對調。」

4.惟應注意者,除事業單位適用並依法定程序實施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所定四週彈性工時,得將停電日與二週內之例假對調外,雇主僅得將停電日與同一週期之例假對調。又雇主將停電日與國定假日安排對調者,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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