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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動局解答「員工陪產檢&產檢假」需以半日請假為單位? 也可以這方式請假更實際!
▲北市勞動局解答「員工陪產檢&產檢假」需以半日請假為單位? 也可用這方式請假更實際!(攝影師:nappy,連結:Pexels)
文/胡珈瑋
先前因應少子化問題,育嬰留停新制在去年七月就上路,而相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也有做更動。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明定受僱者在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 7 天產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也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其中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照給。
其中最令人關注的地方就是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予 5 日增加 2 日,共為 7 日,以促進親職責任。
而日前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也在自己的臉書專業上替相關「陪產檢及陪產假」與「產檢假」疑問解答。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點出疑問,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請「陪產檢及陪產假」與「產檢假」時,需以半日為請假單位嗎?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回應,當員工有產檢的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配偶妊娠產檢、分娩的事實需求,可選擇以「半日」或「小時」作為請假的單位,公司不可拒絕。
一旦經員工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未經公司同意就不可以變更;若員工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天,共計56小時計給。
他們也另外表示,公司亦以如0.5小時、分鐘等較彈性的請假單位,其實也更符員工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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