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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之前意識模糊的人,寫的遺囑會無效?

死亡之前意識模糊的人,寫的遺囑會無效?-公證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死亡之前意識模糊的人,寫的遺囑會無效?
🟧A: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法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8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民法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法院判決內容
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依此規定,凡滿16歲以上未受監護宣告者,原則上即有遺囑能力。
再按,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而所謂無意識,係指全然無識別、判斷之能力;精神錯亂,則指精神作用發生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程度而言。故未受禁治產宣告(指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行為時縱不具正常之意思能力,惟如未達上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要難謂其意思表示無效(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本於民法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房屋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繼承登記,回復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筆者總結
16歲以上,意識健全,沒有像喝酒那樣精神錯亂,立的遺囑都會有效。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無效等
主      文:
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被告應將被繼承人劉續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房屋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108%2c%e5%ae%b6%e7%b9%bc%e8%a8%b4%2c79%2c20200826%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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