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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務上關係而觸犯法律,能判無罪?

工作業務上關係而觸犯法律,能判無罪?-不能未遂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工作業務上關係而觸犯法律,能判無罪?
🟧A: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351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法院判決內容
上訴人基於對行政機關之信賴,認為無 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自欠缺違反水土保持法之故意及不法 意識,且屬刑法第21條第1 項依法令之行為及同法第22條之 業務上正當行為。㈢證人OOO未使用科學 工具測量水土流失之面積,且其所作結論僅係判斷而非鑑定 ,亦與證人OOO之證述不符,原判決採為不利上訴人之認 定,已有瑕疵。且原判決既認新北市政府102 年12月26日市 轄非法砂石場聯合稽查會勘紀錄無證據能力,復無其他補強 證據,自不足以證明有水土流失之事實。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 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係指 行為人誤信法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且須有正當理由, 並為通常人均無法避免之誤信者,始足當之。
刑法第21條第 1 項所謂依法令之行為,係指屬於現行法令所規定之應為或 容許之行為;同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則指其行為屬 於業務上行為,且依社會通念認為係正當者而言。
本件上訴人為實質處理國榮公司業務之人員,且係實際使用山坡地之人,難認有何具有因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禁止錯誤」情形存在;又上訴人未依法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即違規使用山坡地,顯非依法令或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不能因為不知道法律,而主張因為工作上業務之需,而沒有犯法,請求法院判決無罪。

🟪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3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水土保持法
主      文: 
上訴駁回。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5351%2c2020120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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