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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罷免就會當選無效?

被罷免就會當選無效?-立法委員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被罷免就會當選無效?
🟧A: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選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4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判決內容
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以當選人有選罷法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為限。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涉犯選罷法第104條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等罪嫌,並非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當選無效事由。因此,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涉犯上開二罪嫌為由,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於法未合。況且,選罷法第104條所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固係針對競選時之抹黑、造謠及誹謗行為所為之規定,且於69年5月14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選罷法(原名稱為「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即已訂明,然該條文(當時條號為第92條)並未一併列為同法第103條(即現行法第120條)之當選無效事由,足見立法當時係有意將上開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等行為排除於當選無效事由之外。嗣立法院於86年12月3日召開第三屆第四會期內政及邊政、法制、司法三委員會併案審查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次聯席會議,立法委員蘇貞昌等23人提案修正選罷法第103條(即現行法第120條)增列第5款:「有第92條之行為者。」為當選無效之事由,惟經委員會討論結果,通過維持當時之現行條文,即上開修正提案並未經議決增列,此有立法院公報第86卷第52期委員會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3、234頁)。該增列提案既未經立法程序決議通過,顯見當時之立法者係不同意將違反修正前第92條即現行法第104條之行為,增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嗣選罷法歷經數次修正,迄今仍未將現行法第104條之選舉誹謗行為增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依上開立法及修法歷程,堪認立法者經考量辦理選舉之社會成本及社會安定等因素後,有意採限縮及列舉之規定,特意將現行法第104條之選舉誹謗行為,排除於當選無效事由之外,僅以刑事責任課責。是以法院於適用上開法律時,自應尊重立法者已為之價值判斷,不得任意逾越而予以擴張解釋。

  • 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係指所施用之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開票之結果與實際投票情形不符,以致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言。其立法意旨乃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及公平,確保投票之正確結果,避免開票之結果與真實投票之情形不相符合,用以保護國家辦理選舉之正確性,此與刑法第142條所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目的在保障選舉權之自由行使,乃有所不同。是以必須對選務人員施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或選務人員本身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始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故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列當選人有刑法第146條之行為,應係指當選人本人或利用第三人對選務人員,或與選務人員以詐術或其他法律所不允許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而言(例如將有選舉權人姓名故意漏列使其無法投票或使無選舉權人之姓名增列而參與投票;使虛設戶籍之選舉權人投票;使無選舉權人冒名投票或有選舉權人重複投票;隱匿選票;開票、唱票、計票作弊或變更開票之結果等)。至於當選人對選舉權人或其他候選人實施詐術,則不在其列。上訴人雖主張○○○等人及被上訴人分別以臉書、記者會、新聞報導及競選文宣方式散布謠言及傳播不實之事,惡意抹黑、抹紅上訴人,係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惟上訴人所指被上訴人以散布謠言及傳播不實之事等行為而施用「詐欺」之對象,均為選舉權人,依上開說明,顯與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不相當。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定當選人有刑法第146條第1項之行為之當選無效事由,乃依該條款規定,訴請判決被上訴人在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選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當選無效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V,109%2c%e9%81%b8%e4%b8%8a%2c6%2c2021022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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