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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俱失火、家中物品失火、冷氣失火、冰箱失火,犯罪?判刑?家中失火犯罪?

傢俱失火、家中物品失火、冷氣失火、冰箱失火,犯罪?判刑?家中失火犯罪?-失火
本文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傢俱失火、家中物品失火、冷氣失火、冰箱失火,犯罪?判刑?家中失火犯罪?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簡字第 1484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事  實
一、林玉輝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下稱本案地點)住戶,明知本案地點客廳內所裝設之冷氣機(下稱本案冷氣機)已老舊,本應隨時注意並妥為維護、檢查,以防止該電器設備因電線短路引燃火災之危險發生,依其智識經驗及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而未就本案冷氣機之電源、電線等妥為維護、檢查,嗣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上午10時13分許,本案冷氣機於通電中短路起火燃燒,並引燃周圍可燃物,使如附表所示之物燒燬、燻黑(詳如附表所示,下稱本案火災),致生公共危險。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玉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9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0至31頁),並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現場位置圖、物品及起火位置圖、起火位置示意圖、採證位置圖、照相位置圖及現場照片等)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898號【下稱偵卷】第19至89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乙旨,尚有未洽,已如上述,惟此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且經本院告知上開罪名(見本院卷第30頁),並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無庸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 又刑法上之失火罪與放火罪同,其直接被害法益皆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社會公安法益,故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多數建築物及財物,應祇論以一罪,而不以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上揭時、地,因一失火行為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僅論以一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就本案冷氣機之電源、電線等妥為維護檢查,致該冷氣機於通電中短路起火燃燒,引燃周圍可燃物,致生公共危險,行為固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將毀損部分修繕完畢,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1頁),兼衡被告自陳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已退休、需扶養兒子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1頁),暨本案被告過失情節、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簡字第 14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主      文: 林玉輝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失火燒燬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11%2c%e5%af%a9%e7%b0%a1%2c1484%2c20221007%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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