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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小孩從事性交易?未成年同志性交易?加重懲罰?坐牢?

販賣小孩從事性交易?未成年同志性交易?加重懲罰?坐牢?-八大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販賣小孩從事性交易?未成年同志性交易?加重懲罰?坐牢?
🟧A: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侵訴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232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判決內容
一、黃進國經由網路交友軟體「Blued」認識代號BL000-Z000000000號之未滿14歲少年(民國96年3月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男)。
黃進國明知A男未滿14歲,尚無成熟之性自主判斷能力,竟基於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而引誘暨與未滿14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行為之犯意,先於民國109年4、5月間,使用其所有之OPPO牌智慧型行動電話1支(含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扣案,下稱甲行動電話),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你可以跟我做愛嗎」等語予A男,以引誘A男從事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待A男回覆「發生性行為要錢」後,雙方即相約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5分,在雲林縣斗南鎮石龜溪橋附近見面,見面後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搭載A男前往附近某農田旁邊停車,經A男同意後,便在車上以其性器官插入A男口腔之方式,與A男為性交行為1次,結束後,給付A男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為性交之對價。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侵訴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主      文:  
黃進國犯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所示之和解筆錄給付賠償金,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扣案之OPPO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支(含搭配門號○○○○○○○○○○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bit.ly/3Firo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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