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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年滿65歲就一定要強制退休?

勞工年滿65歲就一定要強制退休?-65歲
▲強制退休乃雇主於一定條件成就時得片面請求勞工退休(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愛玩課 鄒靜修

美科技業裁員潮、台灣半導體卻缺工 偉詮電董座:政府該讓退休年紀再延後,65歲還很健康。

董事長林錫銘強調:「台灣現在缺人,代表產業競爭力很強。」至於缺人原因,他表示,自2020年起,台灣的人口已是負成長,「去年『生不如死』,死亡人數20萬8000人,出生只有13萬九千人,減少68000人。」

「除了鼓勵生育之外,人口政策方面要更開放人力,包括讓藍領、白領進來。」另外,他建議要將退休年齡延後,「2025年台灣65歲人口會超過總人口的20%,其實65歲還很健康,尤其軍、公、教、政務官,在這個年齡的經驗正好。」

這是個好問題,勞工年滿65歲是不是一定可以強制退休呢?

從《勞基法 第 54 條》規定來看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按勞動部官網說明》

  •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包括勞動基準法之舊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新制。依勞基法規定,退休依其發動權的差異,可分成第53條「自請退休」與第54條「強制退休」兩類;前者由勞工主動提出,後者則是專屬雇主的發動權。

  • 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制度,係為兼顧事業單位人員新陳代謝,及勞工工作權而設置。

  • 修正前之規定,勞工於年滿60歲後,如雇主未發動「強制退休」,本即可繼續工作,並無「勞工達得強制退休年齡下限,即須退休勞動市場」之意。

  • 本次修法後,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但是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事業單位如有特殊需求,雇主得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字第 0950008016 號函》

  •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該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查該條例僅規範勞工退休金提繳及請領事項,優先適用該條例,故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有關強制退休要件之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屬有效,雇主仍得依該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勞工退休;

  • 惟勞工適用該條例之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付事項」,優先適用該條例,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給付規定,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4 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不生依該法第 55 條規定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抵充之問題。

法院怎麼看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 退休分為自願退休與強制退休二制,前者係勞工於一定條件成就時,得片面請求退休,後者乃雇主於一定條件成就時得片面請求勞工退休。

  • “強制退休,其強制發動權在於雇主而非勞工”,勞工有勞基法第54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 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保護勞工而設,雇主強制退休之權利為勞動契約終止權之一種,而終止權又屬形成權,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待勞工之同意,勞雇雙方勞動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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