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解惑小教室-無視員工被同仁不當對待,雇主可能挨罰!一分鐘認識何謂「職場不法侵害」E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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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所謂的安靜解雇也算是職場不法侵害的一種嗎?
A:安靜解雇是指企業會採取如冷落員工、不指派任務、或提出不合理的工作品質要求員工等,意圖讓員工遭受壓力主動離職,這樣的措施確實有可能會造成職場不法侵害,建議雇主若是有政策需要調整,還是開誠佈公地與員工溝通,才能真正解決營運問題
引用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2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第 4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節錄
組織內部常見之不法侵害包含:
(1)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肢體 攻擊);(2)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精神攻擊);(3) 過度介 入私人事宜(隱私侵害);(4)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 作,妨礙工作(要求過高);(5)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 、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要求過低)。
為避免職場內主管 或同仁之間利用職務上地位及人際關係等優勢,超越業務合理範圍而 加諸職場內同仁精神、身體上痛苦,或使其工作環境惡化之行為,雇 主首應致力於建立安全、尊嚴、工作倫理、無歧視、性別平等之反職 場不法侵害的組織文化,建議可公告預防職場不法侵害之書面聲明(如 附錄五),藉以宣示雇主對於職場不法侵害「零容忍」之決心。為建立 強力之支持性社會環境,對於群體或個人之努力,宜有肯定鼓勵之回 饋機制,其方式建議可分別針對組織及個人層次建構行為規範,就個層次部分宜將那些屬於「不適當之言行」條列納入教育訓練,如對勞工說「你能力怎麼這麼差」、「不斷責備勞工」、「公開在眾人面前長 時間責罵」等宜列入負面教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4-3 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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