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只憑一張和勞工的切結書就能免除雇主應負責任
▲一般而言,勞動法的性質多被認定屬於公法,而勞動法令的規範主體是「雇主」,是政府透過勞動法令「要求雇主要履行特定義務」(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公法:
一般指規範政府與人民間關係的法律,具體形式是縱向關係,即上對下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
私法:
一般指指規範私人權力關係的法律,具體形式是橫向關係,即水平、平等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平等)
舉例來說:
兵役法、稅法都是公法,人民沒有拒絕配合、履行義務的權利
一般而言,勞動法的性質多被認定屬於公法,而勞動法令的規範主體是「雇主」,是政府透過勞動法令「要求雇主要履行特定義務」,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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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該-維持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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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該-維持職場安全(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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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該-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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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該-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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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該-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以上,都是政府透過各種法律要求「雇主應該」進行特定行為、履行特定義務,如果沒有進行相關行為、履行義務,政府就會依法懲罰雇主。
有沒有發現,上述的論述都是
「雇主應做OOXX」,而沒有討論到「勞工的意願」?
是的
勞動法絕大多數都是「政府要求雇主履行義務」
而不是透過法令使「勞工取得特定權利」(多數狀況下)
因此,勞工並沒有代替政府免除雇主義務的權力(勞工不能拋棄、拒絕),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勞上易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應據實為其所屬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強制義務,不因取得勞工同意,而得解免其責任,是上訴人所為上開抗辯,自非可取。」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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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不想投保,雇主還是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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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不想打卡,雇主還是要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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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不想...,先問法規範是否有但書轉圜
只要法律規範雇主「應」做特定事,原則上就不問勞工意願,否則被處罰的都還是雇主,畢竟法律是明文規範「雇主應...」。
應:指強制、不容選擇
當然,也有少數勞動法令有處罰勞工的規範,例如: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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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條第6項:勞工有配合雇主進行健康檢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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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條第3項:勞工有接受雇主安全衛生教育及訓訓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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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條第2項:勞工有遵守雇主所制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
但此類規範甚少,而且其裁罰勞工的原因也是因為,相關行為勞工都負有協力義務;若勞工不配合雇主辦理,則雇主即使勉力建構相關規範、制度,也難以完成立法的目的(維持職場安全)。
所以,對於法律強制規範的雇主義務,雇主們請不要再認為只憑一張切結書(常見:不投保切結),就可以免除相關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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