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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怎麼算?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因「轉讓、虧損、業務緊 縮」等因素,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
如: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
3*0.5+((6+15/30)/12)*0.5=1.77個基數。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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