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872
置頂

育嬰假 (parental leave)規範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假規定並沒有規定性別及婚姻狀況,換言之,未婚生子或男性也都適用於這條法令,都可以請育嬰假。不過,夫妻兩人當中,只有一方能請育嬰假,且申請時必須繳驗對方在職證明,直接向雇主提出申請,雇主同意即可。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也規定,除非公司因虧損,導致業務緊縮、歇業、關門或轉讓等,否則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請育嬰假後申請復職,換句話說勞工可回原公司上班,雇主不得拒絕。

 

  根據勞委會統計,從性別工作平等法公佈到現在,總共有14,000多人請育嬰假,其中四成六是軍公教、五成四是勞工,若以這段期間曾領生育給付的勞工人數估算,請育嬰假的勞工比率僅1.7%。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