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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外從事勞動契約約定外之工作,適用勞基法嗎?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李先生在交通部所屬松山機場擔任技工,主要職務為維修保養該單位所有室內辦公室冷氣空調及松山機場跑道邊機房設施空調冷氣,但是交通部與勞工代表約定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勞工必須擔任值班的工作,工作內容是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和平常的職務不相同。

  此外,值班期間的工資以雙方之約定之金額代替,並非以加班費計算。先生不太滿意,請求交通部給付加班費和雙方約定給付金額之差額,遭到拒絕,因此告上法院。結果判決下來是勞工敗訴,法官表示: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其延長工作時間加給工資,勞基法第24條有詳細規定。然而雇主若要求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須徵求勞工同意,或經由團體協約、勞資會議決定或規定於工作規則,並由勞雇雙方議定值日(夜)津貼,而不適用勞基法第 24 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加給工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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