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好朋友 發表新文章 回覆此主題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188 文字放大 置頂 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仍應發給資遣費 文字放大 時事新聞編輯中心 681 發表 2009-07-30 13:56:18 up vote 0 favorite 0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公司是否該發給工作未滿三個月的勞工資遣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資法令 up vote 0 favorite 0 up vote 0 favorite 0 回覆 hrfriend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上一篇:未幫勞工投保 嚴罰雇主下一篇:拒開離職證明 老闆違勞基法被訴 您的好友從1111討論區分享了一篇文章給您\n 請前往下列網址參考: https://www.1111.com.tw/discuss/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3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