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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據《員工手冊》解雇員工引發勞動糾紛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女士是一家 IT公司的銷售人員,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由於需要外出銷售,女士經常工作在外,無法到公司進行考勤登記。突然有一天,女士接到了單位的一紙通知:因為員工手冊中規定外出工作、辦事必須經部門領導審批簽字,否則屬於嚴重的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而女士外出銷售,卻從來沒有讓單位領導審批過,因此女士已經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女士認為,自己外出也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由將她解雇。於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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