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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簽「競業禁止」 違約判付210萬元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嘉義市某藥商僱用的朱姓業務經理,在離職時,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明定2年內不能從事藥品銷售的業務,否則要賠210萬元的違約金。

  該公司表示,朱某參與公司業務策略,是核心機密的員工,不料涉及不法侵占貨款,公司只好請他離職,不過,為保障公司營業秘密不被侵害,雙方和解,約定朱某2年內不可再受僱與公司相同或者類似營業行為的公司,若違反約定可要求210萬元的違約金及追究朱某的刑事責任。

  該公司指出,朱某離開公司後,就違反約定,前往一家化學製藥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與原任職公司的工作性質相同,因此要求朱某給付210萬元的違約金。

  法官經查,朱某確實任職原告公司經理,知悉公司藥品促銷及業務拓展的營業秘密,且公司與員工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全部內容合理,因此,判朱某要給付公司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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