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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工作權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08.05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到職日:1015 ,最後工作日為10271

 

2.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25000

 

3.職務:勤務中心人員

 

本人於615日接到人力公司電話,告知本人只能工作至6月底,並請把年假於6月底休完,並與公司約定時間至公司簽約,否則不能領錢

 

(1)公司未告知本人因何事解除雇傭關係

 

(2)未提前告知,臨時告知無工作

 

 

 

勞方見解:

 

1.資方XXX人力派遣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不合。

 

2.要派機構OO處對本人工作情形有意見,導致本件爭議案件之發生,實感不解。

 

3.要求與資方恢復僱傭關係。

 

4.經勞資爭議調解後,同意不再爭執現有之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5.同意接受資方安排,繼續由資方為勞方推介適合之職缺。

 

資方見解:

 

1.本公司是勞動派遣公司,勞方為派遣勞工。

 

2. 勞方工作之處所OO處向公司表示,勞方工作情形實在不能勝任,要求調整人員。

 

3.公司願意調整勞方至適當之工作地點繼續工作。

 

 

 

和解內容

 

1.資方同意於102726日以前,繼續派遣勞方至位於OO電子公司工作,工作時間為小夜班,總計5小時,以保障勞工工作權。

 

2.若勞方仍然無法至OO電子公司工作,資方同意視當時職缺狀況,繼續為勞方推介適合之職缺。

 

3.勞資雙方同意本於最大善意原則及誠信原則,繼續由資方為勞方推介適合之職缺。

 

 

和解成立

 

案例說明:

 

1.本案為要派機構OO處,對勞方工作情形有意見,希望派遣公司另外調派適當人員接替工作,導致發生本件勞資爭議案。

 

2.勞方爭取工作權,要求與資方恢復僱傭關係。

 

3.經勞資爭議調解後,勞方同意不再爭執現有之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4.勞方同意接受資方安排,繼續由資方為勞方推介適合之職缺。

 

5.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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