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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

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旨: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法律服務業之律師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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