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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103年1月17日修正生效,陸配及外配皆適用!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3.25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重點分析:
1. 修法生效「後」新僱用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雇主應自到職日起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2. 至於修法生效「前」已受僱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99年7月1日後至修法生效日前,取得本國籍之勞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應自修法生效日 (即103年1月17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3. 但勞工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應自修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即103年7月16日 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一旦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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