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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放寬規定 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2015.05.15
重點分析:
1.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同時保障受僱者保險權益,勞動部放寬規定,自本(104)年本(4)月27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2. 有鑑於實務上亦有雇主願意優於法令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然是類受僱者是否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仍有疑義。
3. 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於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前提下,放寬解釋,允許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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