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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案例:民法抵銷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5.05.26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於104年4月7日任職,因為職場環境狹小設備簡陋,所以本人於4月21口頭向老闆請辭,老闆同時允諾4月26日會找人替補並發放16-26日離職剩餘薪資(18,330元)。直至26日離職老闆不但惡言相向,謾罵汙辱還刻意不給予薪資,要本人5月7日到公司領取,惡意刁蠻欺騙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4年4月7日到職,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5,000元。
2. 本人因個人因素已經於104年4月26日自請離職,資方未發給在職期間工資18,000元要求依法發給。
3. 本人於會議現場不再主張勞工退休金提繳6%之損失。
資方見解:
1. 勞工是因個人因素已經自請離職。
2. 同意發給勞方工資。
3. 勞方因工作關係造成資方遭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開出罰單,勞方亦應承擔部分責任。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因個人因素已經自請離職,資方未發給在職期間工資,要求依法發給。
2. 資方主張,勞方因工作關係造成資方遭主管機關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開出罰單,勞方亦應承擔部分責任。
3. 勞資雙方協商後,由資方發給勞方在職期間工資,至於環保罰單勞方同意由工資中,予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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