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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專欄』勞資爭議案例:離職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2015.9.15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
資方通知勞方離職,未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工資加班費。
勞方主張:
1.本人於102年4月28日到職,擔任廚工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1,000元。
2.104年7月3日資方通知勞方離職,要求資方發給資遣費22,750元、預告工資14,000元及特休工資加班費8,400元,合計45,150元。
資方主張:
1.勞方是個人因素自請離職,不應主張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2.同意發給勞方特休工資加班費及勞退新制6差額損失。
案例說明:
1.勞方主張,是資方通知勞方離職,要求資方發給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工資加班費。
2.資方表示,勞方是個人因素自請離職,不應主張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是同意發給勞方特休工資加班費及勞退新制6差額損失。
3.勞資雙方協商後,由於勞方確實有考慮自請離職之事實,勞方對於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不再主張。資方同意發給勞方特休工資加班費及勞退新制6差額損失。。
4.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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