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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公司拒絕聽覺障礙員工申請工作用助聽器,即構成就業歧視?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勞資爭議老莫為聽覺障礙之身心障礙人士,到職時即自備有助聽器。嗣老莫因職務調動負責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並向公司申請開會專用助聽器。而公司以老莫工作內容與開會無關,拒絕老莫之申請。請問公司拒絕老莫之申請,是否構成就業歧視?
實務見解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5號行政判決意旨:
參酌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第1 章規定,該法責成僱用身心障礙者之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提供合理措施,藉以讓他們得以獲致平等就業機會。而此項合理措施應以讓身心障礙之受僱者得以順利執行職務,與公司營運有必要為限。是老莫所提需用助聽器若與其執行職務不具相當關連性,則不應認屬公司應提供之合理措施,故公司拒絕老莫之申請,不構成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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