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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寫情書給同事,也會構成性騷擾?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勞資案例

家豪上班時常以類似「我想要永遠保護妳,直到你找到你的真命天子為止」的紙條,向同事怡芬表達自己的情意,並曾私下調查怡芬之家庭狀況,造成怡芬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之情境。請問家豪之行為,是否成立性騷擾?

實務見解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13號行政判決意旨:

紙條內容包括:「我會永遠保護著你……,直到你找到你的幸福為止」等客觀上已超乎一般同事日常生活感情表達,而近於男女私情之表白,又私自以個人權限調閱被害人戶政資料,已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困擾,致干擾或影響其工作情緒與表現。機關申調小組因而認行為人於上班時間,寫紙條予被害人表示保護及吃醋之意、私下違規查詢被害人及家人戶政資料,致其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之情境,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性騷擾行為成立;而該小組對於原告性騷擾成立之判斷,並無法定程序之瑕疵,對事實認定亦無違誤,自應予尊重。故家豪寫情書給怡芬,並私下調查其家庭狀況,自應成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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