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可否要求員工提出「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免責?
勞資案例
一、公司為避免舉辦員工旅遊發生事故後之責任,能否要求員工提出「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免責?
二、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2月20日(80)臺勞福一字第29610號函意旨:
有關民營事業單位之事業主,為防止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旅遊於發生事故後之糾紛及經營上之困難,事先要求參加員工提出「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是否具法律效力問題。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發生事故而可認係職業災害者(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5條:),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勞工出具「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而免責,且職工福利金亦不得抵充支付撫卹賠償之用。
(二) 雇主是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應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民法有關損害賠償規定判斷之。
(三) 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雇主如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縱使事先要求參加員工出具「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亦不能免除其責任。
實務見解
公司舉辦員工旅遊,縱員工事前提出「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公司仍應負擔員工於旅遊中發生事故之相關責任。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