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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專欄』醫師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保證人賠償

『徐卿廉專欄』醫師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保證人賠償-民法定型化契約
來源:台灣高等法院

台北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85號民事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一
民法第247條之1

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一所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已經生效,條文內容為: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本案醫師雖然不適用勞基法但是仍然適用民法,最後法院認為約定有效,但違約金酌減,兩位保證人各應賠償56萬3243元。


該判決主要內容為:

1.    合約第4條約定:「乙方(即謝立群)進修期滿,應於0日內返院服務,並按返院日為起始計算日延長服務3年,期間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第5 條約定:「乙方(即謝立群)如違反合約,乙方或其保證人(即張世恩)應賠償甲方(即被上訴人)在其進修期間所支付薪津之1.5倍外,另按服務合約期限實際差額比例,賠償甲方於其進修期間所支付之各項經費補助。乙方及保證人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有效。

2.    醫師早在亞東醫院離職前,即向臺北醫學大學應徵該院影像醫學部主治醫師職             位。

3.    違約金過高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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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回應

提供員工專業技術培訓後,更應該要好好善待他才是 !!!!

 

看都看不懂,要請翻譯還請不起咧

法律果然是有錢人的玩具

這違約金高的嚇人!!

法律文字真的需要細讀

其實結果就是當初的約定是有效的

合約規定醫院培訓醫師,醫師受訓完畢要回來醫院工作3年,不然保證人就要賠償培訓的錢,而且是總金額*1.5倍

法院說這約定是有效的,但是賠償金太高,減少罰款但是還是要罰的概念。

好高的違約金...

法院判決好難懂,老師可不可幫忙白話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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