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卿廉專欄』醫師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保證人賠償
來源:台灣高等法院
台北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85號民事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一
民法第247條之1
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一所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已經生效,條文內容為: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本案醫師雖然不適用勞基法但是仍然適用民法,最後法院認為約定有效,但違約金酌減,兩位保證人各應賠償56萬3243元。
該判決主要內容為:
1. 合約第4條約定:「乙方(即謝立群)進修期滿,應於0日內返院服務,並按返院日為起始計算日延長服務3年,期間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第5 條約定:「乙方(即謝立群)如違反合約,乙方或其保證人(即張世恩)應賠償甲方(即被上訴人)在其進修期間所支付薪津之1.5倍外,另按服務合約期限實際差額比例,賠償甲方於其進修期間所支付之各項經費補助。乙方及保證人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有效。
2. 醫師早在亞東醫院離職前,即向臺北醫學大學應徵該院影像醫學部主治醫師職 位。
3. 違約金過高酌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