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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向雇主請求職災之損害賠償,可否扣除勞工保險給付額?
勞資案例
安元因雇主未於工作場所設置適當防護設備受有職災傷害,向雇主以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為由,請求100萬元損害賠償。如安元領有勞工保險給付20萬元,雇主可否主張「損益相抵」扣除該20萬元?
實務見解
answer:不可以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參照)。故本件不可扣除安元依勞工保險條例投保所領取之20萬元。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勞上字第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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