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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離職後未滿三個月內復職,離職前之年資應否合併計算?


易成因換工作而自行離職,不料與新公司同事相處不愉快即離職,並請求原公司回去繼續工作。如原公司讓易成復職,而易成自原公司離職未滿三個月,則離職前年資應否合併計算?

answer:應合併計算
法條所謂「因故停止履行」,並無明文例示,為保護勞工權益,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於未滿三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按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勞動基準法第十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文之立法本旨乃係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上開規定之因故停止履行,並無明文例示,為保護勞工權益,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於未滿三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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