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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員工之變更,可否拘束表示反對之員工?


公司為提昇員工績效而制定年度評鑑辦法,A君當下即表示反對意見,認為該評鑑辦法為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應得員工之同意,則年度評鑑辦法可否拘束A君?

answer:如工作規則變更具有合理性,即可
工作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應使勞工有知悉工作規則內容之機會,俾便其得有明示或默示同意、或為反對意思表示之可能性,自需由雇主公開揭示,以使其成為勞動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公開揭示之目的在使工作規則所定勞動條件明確化,避免無謂勞資糾紛。而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雖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為因應企業之對外競爭及對內有效管理,自不得因個別勞工之反對,影響企業之整體經營,故僅需其變更具有合理性,仍應認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工作規則規定「不得僱用患有精神疾病之求職者」,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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