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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員積欠高額借款,可以懲戒性解僱?
A君為B銀行行員,積欠他銀行150餘萬之借款,逾三個月未能如期償還。如B銀行人事管理規則有「於金融機構借款或保證借款逾期三個月尚未清償」之懲處規定,則B銀行可否因A君積欠高額借款,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A君?
answer:不可
A君上開積欠金融機關借款,乃民事個人借貸關係,屬民事上正當法律關係,要無不法情事;對B銀行所經營之合作社事業,亦無任何具體危險或損失。是縱令A君偶然違反前開人事管理規則之規定,然客觀上仍可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但B銀行竟採用解僱之嚴厲懲處手段,終止兩造僱傭關係,在程度上顯不相當,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且不符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定情節重大之情形。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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