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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否將勞動部指定之投票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簡文成專欄

雇主得否將勞動部指定之投票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得否將勞動部指定之投票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回覆:
1.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又依同法第4條規定,前述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係指勞動部。是,同法第37條所規定之休假日計分「內政部所定休假」及「勞動部指定休假」。


2.另就內政部所定休假之調整,台灣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55號判決明揭:「勞動基準法以該法第37條保障勞工於特定假日休假之權利,係基於特定假日為國家基於公共目的、民俗習慣而訂立之假日,使國民於特定假日從事紀念或節慶民俗活動,具有公共政策之強制性。

故此ㄧ保障係課予雇主不得利用其優勢,未經勞工同意..任意變更特定假日之休假,改以他日代之。」復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故雇主如基於經營管理需要擬將內政部所定休假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者,應與個別勞工協商取得其同意,而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亦認:「...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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