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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四週變形工時可以連上24天?

『曹新南專欄』四週變形工時可以連上24天?-24天

勞動部於2017年3月17日指定預告汽車貨運業被指定為八週變形工時(可參:行政院公報),之後勞動部表示瓦斯批發業、桶裝瓦斯零售業也將被指定為四週變形適用行業。

接著3月21日,開始爆出勞動部次長廖蕙芳證實,適用4週彈性工時者可連上24天班不違法,這等於是官方認證的合法血汗制度。這種議題,當然會引起媒體爭相大幅報導。

引述中央社報導,摘要如下:「由於4週彈性工時被排除在7休1規定之外,且只規定每2週需有2天例假,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加班,並將勞工例假日排在4週中的最前面2天及最後2天,這樣就可能有連續上24天班的情況發生。」

詳見中央社:4週彈性工時連上24天班 勞動部:不違法(2017/03/21)

 

可是,這合理嗎?大家都覺得不合理,問題在哪裡?

個人淺見,最主要是針對「七天一週期」如何定義的,始終沒交代清楚,導致了現在的解讀混亂。

 

以任意一天起算七日

舉例可以如某月1日至7日為七天一週,也可2日至8日為一週,或3日至9日為一週。也就是任意一天開始算七天,這七天裡都要有一例一休;若是四週變形,則應該是任意14天內都要有2例2休。

因為休息日可以出勤加班,只有例假日較嚴格,所以一般我們都說七休一來談這件事。

 

以某固定一天為起日,之後每七天為一週一直延續

可以任意一天為起始日,但確定起日後,就一直排下去。例如每月1日至7日為第一週,第二週是8日至14日,第三週是15日至21日,第四週是22日至28日。這七天的區間是固定的,只要裡面各有一例一休即可。

原本在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函裡,是同意例假日可在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的。但是在去年中小七店員連續上班8日,請警察看店,台北市勞動局依此函釋表示合法後,這函釋就在去年6月29日被廢止了。

也就是勞動部肯定的看法,應是「以任意一天起算七日」的說法,才會開始有了七休一這件事。

可參閱:七休一爭議的始末?

 

到底四週變形工時可否連續上班24天?

目前我們很清楚,對於無變形、二週、八週變形工時,因勞基法第36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都是「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這是用「以任意一天起算七日」的定義解讀的,因此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也就是最多只能連上六天班。

而四週變形呢?在勞基法第36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裡,是「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這裡若依據媒體引述勞動部的說法,其對於週的定義,卻變成「以某固定一天為起日」的概念了。

在同一條同一項的上下款敘述中,不應該出現此概念不同的定義!

 

雖然,以往有案例,說明四週變形工時可以連上24天不違法,但小七事件,函釋未廢止前,非四週變形工時行業連上12天也不違法啊。

若是說該函釋的廢止,只針對七日做定義,並未擴及到四週變形工時,但這也有違前後邏輯的一貫性。

若是四週變形可以連續出勤24天,比照相同邏輯,無變形、二週、八週變形工時也應該可以連續出勤12天。

若是無變形、二週、八週變形工時最多只能連續工作6天,那麼四週變形就應該最多只能出勤12日,才符合前後邏輯,與正常想法。

 

而且,此次一例一休修法,於105年12月6日三讀過後,四週變形「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即已定調,若可以連續工作24日,應該是修法後即已引爆這個話題了。

最後,退一萬步講,就算目前尚無依據說明連續工作24日不違法,主管機關仍有責任,秉持照顧勞工身心健康前提,盡速做調整。

 

人資怎麼看待?

以某固定一天為起日,其實是人資普遍會支持的,並非是希望血汗,而是一開始七休一的出現,失去了彈性,造成排班的困難。而且以某一日為起日,之後一直排下去,固定七日為一週,在理解上會比較好進行。

而之後,休息日與例假日可以混搭,只要不連續工作七日的凾釋出來後,增加了彈性,基本上也解決了人資的困擾,當然,這個函釋本身仍有疑點,也待後續釐清。大家的共識也不會希望讓員工太長連續工作,只是希望要有彈性罷了。

關於七日該如何定義,也可參考這篇文章:

『簡文成專欄』 勞工前後二個週期之例假得否間隔十二日?

 

施行細則應講清楚

此次106年3月17日預告的施行細則版本,很意外的並無看到針對七日一週期進行定義,但這卻是目前實務上最需要解決的問題,主管機關責無旁貸。

 

延伸閱讀

一例一休疑慮總整理

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當天有活動怎麼辦?

勞動法令應該越簡單越好!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熱門回應

勞動部在106/1/14發澄清稿後,個人就感到相當納悶!

既然勞動部發澄清把雙週變形、八週變形可能連續工作逾6日的漏洞堵上
為何獨留四週變形的例外?沒把可能連續工作逾12日的漏洞一起堵上?
使得這陣子聽專家、老師授課也好;回答問題也好
遇到四週變形可連續上班幾天,總有些閃躲的感覺......

趁著施行細則還在草案階段,請勞動部一次解釋清楚吧!

在勞基法第36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裡,是「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不管是函釋或施行細則上,加上“任二週“的釋義,至少能降低連續上班日至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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