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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離職的幾個問題,你應該要這麼處理才行!

關於員工離職的幾個問題,你應該要這麼處理才行!-人資
▲關於員工離職的幾個問題,你應該要這麼處理才行!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海威

大家早安啊,今天的問題其實我之前就有寫過,不過我看到了一個現象,資方的反擊似乎開始了,勞動主管機關在行政法院敗訴的案例越來越多了,這也意味著勞動主管機關態度的不中立其實是有問題的,我曾經說過,一味的偏向勞工其實是會有後果的,照現在這個判決來看,我必須提醒勞動主管機關,查核不法的確是首要之務,但一出手就要開罰,甚至是不同的縣市對於裁罰基準都還是各自擬定版本的狀況,將來這種質疑勢必會越來越大,勞動部如果不快出來制定統一的標準,將會是天下大亂,而勞工與企業也將會身受其害,話不多說,我們來看看今天的主題分享!

  • 案件內容:
關於員工離職的幾個問題,你應該要這麼處理才行!-人資
案件內容

一、關於預告期間的問題:

說穿了其實預告期間是在保護勞工的,因為就實務上來說,員工屬於經濟之弱勢,所以他們得隨時終止合約走人,如果是三個月以內,基本上根本沒有預告期間的問題,因此除非員工的自行離職有造成公司實質上的損害,而公司以民法加以求償,除此之外,勞基法其實並沒有強制勞工一定要遵守預告期間。

二、如果有發生損害,用解僱才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

是否可以拒絕他的離職申請,然後用解僱的方式,其實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只是有一個點要先搞清楚,那就是公司是否有清楚的離職程序,『以訊息告知主管要離職』是否有在公司離職程序?如果沒有,公司的確是可以用解僱終止合約,但我提醒一下,除非勞工今天有造成公司的實質損害,否則解僱其實是沒有什麼意義的。

三、事前不簽,事後要簽有什麼意義?

這是很多企業都會犯的一個毛病,因為所謂的勞退同意書、個資同意書應該是要在勞工到職的時候就要填妥,也就是要和勞動契約等相關文件一同簽署,哪有要勞工離職後才來補簽?這一點意義都沒有,再加上這位勞工他是突然無預警不到職,想必跟公司應是有一些問題,你企業又哪能要求他配合呢?所以我提醒企業,勞動法令的文件一定是要先行說明然後當下簽署,否則事後諸葛,都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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