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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75內勞字第443217號函:
繼續曠工係指工人於實際工作日之連續曠工而言,雖不能有例假休息日之間隔而阻卻其連續性,但該例假休息日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
換句話說,連續曠職三天,指的是連續三天「應出勤而未出勤」。例假日與休息日都不是應出勤的日子,所以前後工作日曠職可認定為連續。
不過仍然要提醒的是:公司內部程序要完整。
班表排定之後,是否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與休息日?是否經勞工確認?(較保險的做法是讓勞工在班表上簽名)
公司自己站穩,才不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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