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1 回應: 0 閱覽: 3785
置頂

『曹新南專欄』天災停班出勤 是否算加班並補假?

『曹新南專欄』天災停班出勤 是否算加班並補假?-HR

這幾天,適逢暴雨天災,部分地區停班停課,再加上端午連假後的週六補班日,衍生出一些相關問題。以下是幾位朋友詢問到的狀況:

「補班日如果宣布停班停課,是否還要再找一天補班?」

首先,這個問題,大家可能會有點混淆,建議不要用「補班日」來看,因為只要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彈性放假的公司,以此次端午節連假為例,6/3週六補班日,其實就已經是正常工作日了。大家想想,平常正常工作日若是碰到颱風宣布停止上班上課,還需要另外補上班嗎?這答案就出來了,當然是不用。

 

「因天災而停班停課,但雇主要求上班,是否要給一日加班費並給予補假?」

這個問題,因為天災而停班停課,雇主要求出勤,這與勞基法第40條所規範的其實是不同的。

我們先看勞基法40條原文: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
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先要說明的是,假設是正常上班日,因颱風或暴雨天災而停止上班,也就是俗稱的「颱風假」,其實不是假,它不是36條的休息日、例假日,也不是37條國定假日,更不是38條的特別休假。

其次,40條雇主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停止36-38的假,是要去救災或是處理突發事件的。而且是要向主管機關報備的。


若是颱風天,但是雇主認為大家放假生意會好,強制要求員工上班(如百貨、服務業等),這是不符合勞基法40條規定的。

所以,這種天災出勤與勞基法第40條是兩回事

因天災,非可歸責雙方,員工可拒絕出勤的,這時雇主不得對員工有不利處分。
但也因非歸責於雇主,雇主可不給付該時段工資,當然勞動部是呼籲優給,但不給不違法。

同理,若是出勤,不算是加班,雇主僅給當日工資(含在月薪內)是不違法,但也是呼籲優給,畢竟是冒著危險出勤的。

所以這部分取決於公司怎麼規定,細節可以看: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另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6 年 10 月 16 日(76)台勞動字第 3928 號函:「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三十二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這裡也提到了,天然災害發生時,無法到工時的工資是勞資協商;但是,若是因為天災而要工作者(服務業開門做生意那種不算),是要加倍發給。上述是要列入工作規則中並要報備的。

 

延伸閱讀: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注意事項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