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集體請特休,雇主強制停休的背後?
今天因為一篇報導,HR群裡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報導在這:
勞工集中休 雇主可強制停休(2017-06-06 02:23 經濟日報)
大意是一例一休新制實施後,因為特別休假的排假權在勞工,如果勞工在同一天集體請特休,將會影響企業營運。因此,勞動部長林美珠表示,若是此種情況,雇主可動用勞基法第40條突發事件規定,要求勞工停止休假。但是仍要依法給予一日加班費,並於事後補假一日,而且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報備。
我們舉例來說,若一個員工月薪36,000元,一日薪資就是1,200元,當雇主動用勞基法第40條停止休假時,所要給予的是月薪36,000元加上一日加班費1,200元,同時事後要補假一天。
在勞工的部分,是特休用掉一天,還是有一天休假,這一天休假是原本特休的隔日補假。然後,多了一天的加班費。
其實,這件事在今年5月10日已經討論過一次了,緣由應該是再前一週,發生遠航空服員集體請假,聲援被無預警被資遣同事,導致停飛影響營運,所產生之後的解釋。
可參:雇主要求特休改期! 表姐:應加倍工資再擇期補休! (2017-05-10)
這件事其實蔡瑞麟律師已有詳細解說,勞動部應是參考此說法,請見蔡律師這兩篇:
這裡還是要先回到法條看一下: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而為什麼雇主可以用勞基法第40條來停止休假呢? 我們可以回到這兩個函來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82)勞動2字第67798號函:「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須緊急處理而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7月7日台(84)台勞動2字第123423號函:「要旨:輪班生產之事業單位因勞工曠工,未先核准之請假,致無法調派人力因應使事業單位陷於不能繼續營運之情況,於必要之限度內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因‥‥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規定辦理」
所以,簡單說,以往特休假公司有准假權,若是有集體請特休的狀況,雇主可以不准假。
但是一例一休新法將排假權給員工,這導致若是發生集體請特休狀況時,變成是在雇主意料之外,且不可歸責於雇主的突發事件。所以,舊法不行,但是在新法時,若發生集體請特休狀況,雇主是可以用突發事件請員工回來上班的。
這時,有幾個要注意的事項:
一、動用40條時,是不須員工同意的,若員工拒絕出勤,可視為曠職。
二、公司必須要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核備不通過,反而變成公司違法。
三、依40條能夠停止的,是36條的例假日及休息日、37條的國定假日、38條的特別休假。所以若是員工請病假、事假、生理假或其他假,是不能強令出勤的。
以上,是從新聞與法條的相關解釋。但是,有些事檯面上都沒講清楚。
請留意,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停止休假,事後還是要補假一日的。雖然法條沒寫明,但是這邊一般的解讀,是救災很累,所以事件結束後,立刻補假一日。也就是,即使動用40條把員工叫回來出勤,但隔日還是可能集體補假的。
基本上,集體請假唱空城,已經是勞資關係很惡劣了。
就算你公司今天用40條把人叫回來,一方面還得多付一天加班費,二方面人家隔天又集體補假一天,還是又唱空城(集體特休、集體補假)。你要再依據哪一條把人叫回來呢?
而且,這遊戲還可以多玩幾次,特休玩光了還可以用生理假或其它假。
尤其生理假還不用證明,雖然集體請生理假似乎不太可能,但若真的如此,還沒辦法用40條請員工回來上班,因為40條能停止的只有36-38條的假。
所以,公司真的要善待員工,你花時間在跟員工斤斤計較,員工也會花時間在對抗公司,而不是工作上。我們HR也應回到本務,從關懷、同理、和諧勞資的立場出發,才有可能改善整體氛圍。
最後,要提醒的是,上述集體請特休的狀況應該是少數特例。
大家真正要留意的,是剛公布的明年度政府機關行事曆,衍生網路流傳的連假攻略,這反而是實際上會碰到大量員工請特休的狀況,公司、HR及各部門主管應該把心力放在此,做好人力調度,才不會到時手忙腳亂。
延伸閱讀: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