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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工要求 雇主不得拒絕事項

『曹新南專欄』勞工要求 雇主不得拒絕事項-HR

上週五,我接到一個老同學的求助,因為他被公司通知做到當天,請他趕快打辭呈交到人事單位,一直問我該怎麼辦?

 

經過多方詢問,整體狀況大概是這樣:他在現在的公司年資兩年多,擔任老闆司機的工作,每天上午6:30要去接老闆,晚上8點把老闆送回家。

公司要求他離職的原因,就他的敘述,是因為太累,加上生病吃藥,所以有幾次早上爬不起來,導致遲到而晚去接老闆,老闆立刻要求把人辭退,因此人事單位要求他自己提辭呈。

當然,我同學順便抱怨,時間很長沒有加班費,且沒有特休,薪資28K,但是請事假是扣1千等等事項。

 

首先,我是先說明,主管司機適用勞基法第84-1的責任制,相關的工時、假日等都是雙方約定,不過第84-1條並沒有排除第38條的特別休假,所以還是要先回到當初雙方的勞動契約,才能進一步了解。

 

接著,他傳了一份他們的合約書,當然裡面完全沒提到84-1或是工時、假日等等規定,裡面其中有一句話:「如乙方工作不力,甲方得隨時解聘。」而公司就是依據這句話,要求員工自請離職。

 

當然,這裡面有好幾個問題,包含雙方的勞動契約沒有約定是屬於84-1條責任制工作者,也沒有規範相關的工時、假日等權益;特休、加班、事假扣薪等等都是有問題的。

此外,工作規則也沒有載明相關的違規事項如何衡量,這些事項都並不明確,幾次遲到,是否就構成了解雇或是資遣的事由。總之,以此要求員工做到當日自請離職是絕對有問題的。

 

我向他做了些說明並提供一些建議,他最後很氣憤,表示要投訴公司。我請他至少除了爭取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之外。另外跟公司索取出勤記錄與薪資明細等資料,他問了公司後說,人事表示從來沒出過這種資料,還要向高層請示。

 

對於這樣的公司,我們只能表示真的很無言,在此,整理出一些公司一定要提供,或是勞工有提出時,公司不得拒絕的一些項目,供大家參考。

只要法條裡有「應」這個字的,就是一定要做的事,當然,這個表並不包含所有雇主應要做的事,例如依勞基法第38條,有關特休相關事項雇主也應書面通知勞工等等,這裡只是摘要部分較重要的。

 

但,無論如何要特別提醒,出勤記錄與工資明細等書面資料,都是勞工有需要不得拒絕,一定要提供的。

 

而大家也知道,工資、加班費及未休特休工資的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是五年。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9月27日 (84)台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資遣費之請求,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規定為15年。

 

也就是說,出勤記錄與工資明細一定要給,而且工資相關項目的請求權至少有5年。即使員工還在職時,沒給加班費員工沒異議,離職後再追討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與其如此,何不一開始就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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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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