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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服務證明書可否限制申請次數和工本費用?

                  【簡文成專欄】服務證明書可否限制申請次數和工本費用?-HR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服務證明書可否限制申請次數和工本費用?-HR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勞工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有無次數之限制?勞工請求之份數逾其實際需要者,雇主得否酌收工本費?

回覆:
 

1.如前文所述,基於維護勞工之生存權與工作權,以及證明書係事實證明之文書,並非債權或物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改變或失其效力,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之期限並無限制,即不適用時效之規定。
 

2.就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條文內容以觀,該條文並未限制勞工僅得向雇主請求發給一次服務證明書,故應解為勞工如確有實際需要,應可多次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再者,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之份數,應以其實際需要為限,如其請求之份數已逾其實際需要者,雇主應可向勞工酌收工本費,並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字第十八號判決:「又勞基法第19條之規定,並未限制勞工僅可請求發給一次服務證明書,勞工如有需要應可為多次之請求,至於雇主是否收取費用則非所問,本件被上訴人大建公司以其與上訴人於台北市政府勞工局80年8月22日協調會議中,達成合意,由被上訴人大建公司發給內容為「茲證明己○○(男,民國25年5月11日生,彰化縣人)於自民國67年10月1日起至77年12月31日止受僱擔任本公司法務專員,主辦法務工作,證明人:大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服務證明書,被上訴人並已於80年9月9日發給上訴人內容完全相同之服務證明書,其無義務再發給云云,惟查證明書之發給並無次數之限制,如有次數之限制,勞工之工作權及生存權亦將難以保障,是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大建公司再發給上述之服務證明書應予准許。」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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