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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判決:員工自己沒打卡 裁罰有理?

 

『曹新南專欄』判決:員工自己沒打卡 裁罰有理?-HR

【人資聊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51號  (106/08/17)

這個案子,都是有關出勤記錄的,主要有兩個焦點。

一、甲員工依出勤記錄有17小時延長工時,但沒有申請加班,沒給加班費而遭裁罰,是否合理?

二、乙員工下班時經常忘記刷退,遭裁罰未逐日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是否合理?

 

判決歷程

原告是某公司,被告是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勞動局在民國104年9月前往勞檢,發現甲員工在104年7月有17小時延長工時,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乙員工104年6月份至8月份出勤紀錄多所缺漏,因此各裁罰2萬元共計4萬元。

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105年5月遭到駁回,所以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撤銷甲員工部分有關延長工時的處分,但對於乙員工出勤記錄部分,駁回原告之訴,認為裁罰有理

接著該公司針對北高行乙員工部分的判決再提出上訴,於今年106年8月17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也就是維持第一審判決:出勤記錄部分勞動局裁罰有理

 

是否延長工時必須以事實認定

公司主張

公司有建置系統,也有完整加班程序,員工有加班需求公司也都會准許,該員工自己也有加班核准的紀錄,但確實會有因為留在公司建身而逗留的狀況。但勞檢時,並未依職權調查訪談甲員工是否那些日期有加班,也沒有證據證明公司有阻礙甲員工申報加班的狀況,所以不能僅憑該員工的出勤紀錄,就認為公司指派該員工加班。

勞動局裁罰主張

該公司既然有設置甲員工的出勤紀錄,也有逐日記載其上下班紀錄,且工作場所是公司指揮監督管理場域,自然能控管勞工實際工作情形,因此,所備置的甲員工出勤紀錄應該有一定之證據力。

如公司主張員工有時逗留工作場所不是處理公務,也應該負舉證之責,且應該能隨時了解該員工出勤異常情況而做更正,不得直接以該員工未申請加班為由,片面認定該員工沒有延長工時的情形。

北高行判決

原告主張員工甲員工並未提出加班申請,經法院傳喚證人甲員工到庭,他表示任職3年,若依公司規定申請加班,公司並無不准許加班之情形,且因公司有健身器材,有時會留下來運動。所以依當事人證詞,該公司員工確實有可能逗留於辦公室,而沒有加班的可能,因此很難僅憑出勤表上的上下班時間,就直接認定勞工有延長工作的事實。

 

未逐日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應處罰

公司主張

該公司表示它們有建置系統,出勤紀錄,除設有指紋機進行上、下班打卡外,並建置網路平台,員工之出勤紀錄或加班費計算等均能藉由該平台一覽無遺,顯見公司尚有提供其他方式以達到簽到簿或出勤卡之相同效果。

乙員工只是自己忘記打卡,而公司從未因員工下班刷卡資料不正常而扣薪或進行其他懲處,但勞動局只依照乙員工104年6月至8月出勤紀錄表資料異常,就逕行認定公司未逐日記載員工出勤狀況予以開罰,實在不合理。

勞動局裁罰主張

北高行判決第147行,訪談公司人資紀錄:
問:請問行銷企劃組OOO君平日工作為何?104年6-8的下班出勤資料異常公司有何處置?

答:該員為企劃,這位員工確實經常忘刷下班卡,因為公司只注重上班時間,故比較不會太在意下班出勤刷退的部分。

對照公司所提供的104年6月至8月乙員工之出勤紀錄多日有下班打卡缺漏之情形,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註記乙員工的實際出勤文件,確有違反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

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第115行:「行為時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課予雇主應準備之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確實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並須保存1年,俾保障勞工權益。是原判決依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後,認定上訴人雖建置刷卡機及出勤系統之電腦平台,惟對於因故未能輸入紀錄於出勤系統之情形(如員工漏未刷卡),仍應有因應之機制,以確實補正勞工實際出勤時間,始得謂已符合法規所謂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之立法目的,尚不得僅以其已設置出勤系統之電腦平台,即認已盡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義務,則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員工OOO因未刷退致其出勤情形資料不全,上訴人未予注意,亦無其他資料可查明該勞工實際出勤時間,進而認上訴人違反行為時勞基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

也就是說,雖然公司已建置有系統,但是對於員工漏刷卡等異常情形,仍應有因應的機制,確實補正員工正確的出勤時間,所以這些都沒做到,裁罰自然有理。

而且,備置出勤記錄是雇主的義務;出勤記錄是有無給假、工資、有無延長工時最重要的依據,並不是員工忘了就可以免責。

 

人資觀點

一、針對員工因私事逗留公司晚下班,勞檢第一個還是看出勤紀錄,這部分如果不是上了法院且有足夠證據釐清,因為工作場所是在公司的管轄範圍,公司不能說沒有責任。因此,如果有未申請加班卻逗留公司的狀況,公司可先有因應作為,並有相關證據,例如有錄影、電腦開關機記錄或員工使用公司健身等設備的證明,並輔以員工自己簽認的說明文件,而且這些應該要事前,而非勞檢查出之後再補件。

可參考

【宇恒週報】勞工異常性刷卡卻未申請加班,公司有無給付加班費義務?

 

二、針對員工漏刷卡部分,公司也要有作為,例如補簽到程序,另行補登正確時間,並要求員工文字說明等等,而不是放任不管。

我之前有碰過一個完全類似的案子,雇主有甲乙兩地辦公處所,其中一處較小,只有幾位員工,雖然有放置卡鐘,但員工沒有打卡。之後員工檢舉,勞檢表示未每日記載出勤記錄,開罰兩萬。雇主覺得很冤,員工故意不打卡,居然還去檢舉,我只能說,沒有出勤記錄是事實,重點是雇主沒有任何處置作為,還是會開罰。


三、可以考慮系統輔助,目前人資系統的功能都很完善,也可以要求系統商務必建置提醒功能。例如上下班出勤資料異常,第一時間提醒人資、部門主管與當事人,並要求當事人直接系統補登或補申報。也可以進一步,每日檢核有事先申請加班員工狀況,而對於未申請加班,但超時尚未刷退者,系統主動提醒填報加班申請、或進行刷退、或針對超時刷退做說明。

 

歷審判決連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01號 106/03/30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51號  1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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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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