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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樺專欄】工作期間因故服用治療藥物導致精神不濟,雇主可以直接將其資遣嗎?

本篇已獲 林定樺老師 授權轉載

【林定樺專欄】工作期間因故服用治療藥物導致精神不濟,雇主可以直接將其資遣嗎?-HR

請問操作機械的員工目前有在服用憂鬱症的藥物,而其藥物服用後會造成其精神不濟、恍惚的情形,請問公司可以直接將其資遣嗎?

回覆:

現代人因各種壓力過大,而產生有各項疾病,其中睡眠障礙、憂鬱症、躁鬱症等情形日益增多,而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將有服用藥物的員工予以資遣呢?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 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為其宗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18 號 判決亦指出: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 條規定,足見,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意旨在於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而採取防止(職業災害)措施,及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措施為主,其規範價值是以防止及保障為考量,處置措施不是以處罰為主要目的。

 

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1 條明定: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所以當員工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這是法律上為保護勞工所設下的的規定。
 

而此時雇主就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第 10-1 條予以調動,而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同時雇主必須提供該員相關技術及訓練,而若經調動後仍無法勝任該工作,也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1項5款,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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