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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投保單位發給勞工之加班費,應否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申報?


                【簡文成專欄】投保單位發給勞工之加班費,應否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申報?-HR

【簡文成專欄】投保單位發給勞工之加班費,應否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申報?-HR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投保單位發給勞工之加班費,應否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申報?

回覆: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如為受僱者,係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額,而工資定義,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係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或因於休假、特別休假或休息日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並有下列函釋可參: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臺(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二三七三○號函
延長工時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雖非經常性給與,仍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五八二八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明定工資定義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為工資。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自屬工資範圍。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一○○一○號函
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八十八勞保二字第○二一七五三號函
查該特別休假不休假加班費及每月延長工時之加班費皆屬工資之範圍。

(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台勞保二字第○九六○一四○三九○號函
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資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

3.加班費性質既然屬工資,如前所述,加班費似應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但基於「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及「全民健保係以被保險人經常性所得為計算保險費之基礎」之考量,再加上加班費之發生及數額均具不確定性,兼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即受僱勞工之投保金額,在未達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最高一級情形下,不得低於其勞退月提繳工資及勞保投保薪資,是以,行政院衛生署曾發布下列函釋表示,受僱員工之健保投保金額申報可以將加班費扣除。但該受僱員工如同時有參加勞工保險及勞退提繳新制者,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1)行政院衛生署84年06月27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4號函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受雇勞工之薪資所得,擬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並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後所申報之投保金額,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乙案,同意照辦。

(2)行政院衛生署84年08月29日衛署健保字第84046762號函
二、勞工之加班費可不計入全民健保投保金額,基於公平原則,其適用對象,不宜排除投保金額低於36,300 元者,另依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具勞保資格者,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仍不得低於其勞保之投保薪資。至其實施日期得追溯至84年3月1日。

4.有關加班費應否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六三九號判決有明確之分析:「按「被保險人分為下列6類:1.第1類:…(2)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第1類及第2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1.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100年1月26日修正(102年1月1日施行)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及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亦有明定。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規定同法第8條所定第1類至第4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此項保險費係為確保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強制收取之費用,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一種,具分擔金之性質,保險費率係依預期損失率,經精算予以核計。其衡酌之原則以填補國家提供保險給付支出之一切費用為度,鑑於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之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勞工分擔之保險費係按投保勞工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計算(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4條參照),與保險事故之危險間並非謹守對價原則,而是以量能負擔原則維持社會互助之功能;…」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73號、第609號解釋在案,是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同屬社會保險,且全民健康保險第1類第2類被保險人中之受雇者,與勞工保險條例強制納保之受僱勞工,其投保金額同係以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或「月薪資總額」,依投保金額分級表申報,故全民健康保險法主管機關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生署)84年6月27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4號函釋(下稱84年6月27日函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指受雇勞工之薪資所得,擬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並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後所申報之投保金額,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乙案,同意照辦」,經核無違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自得予以適用。…按「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155條及第1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前段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全民健保法)採強制納保並課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符量能負擔之公平性,為全民健康保險賴以維繫之基礎。…全民健保法係以被保險人經常性所得為計算保險費之基礎,被保險人依所得高低承擔不同財務責任,於量能負擔下,形成兼具共同分擔健康風險與社會互助之安全保障制度,…」此有司法院釋字第676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是全民健康保險之薪資所得概念,雖得參照勞動基準法就工資之認定標準,惟因勞動基準法就工資之定義,主要係為確保勞工對於以勞動交換而得之報酬,不受不當苛扣或積欠,以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與全民健康保險費率係依預期損失率,經精算予以核計,其衡酌之原則以填補國家提供保險給付支出之一切費用為度,係以被保險人「經常性所得」作為計算保險費之基礎,尚有差異,故前述衛生署84年6月27日函釋,就受雇勞工之薪資所得,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之釋示,應係考量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係以被保險人經常性所得為計算保險費之基礎,而加班費雖屬工作之報酬,惟因其發生及數額均具不確定性,故採取與所得稅法就不超過規定標準之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類似作法,准予扣除加班費免予申報。」

5.為使讀者確實瞭解前述規定,茲舉例如下:

(1)A勞工每月工資3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0,1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40,100元。

(2)B勞工每月工資3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退新制,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0,1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應申報40,1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40,1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應全數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3)C勞工每月工資4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45,8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之5,800應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另4,200元不須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4) D勞工每月工資4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退新制,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應申報50,6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50,6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應全數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5) E勞工每月工資43,9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45,8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之1,900應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另8,100元不須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6)F勞工每月工資43,9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退新制,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應申報55,4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55,4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應全數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7) G勞工每月工資45,8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45,8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全數不須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8)H勞工每月工資45,8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退新制,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應申報57,8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57,8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應全數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9) I勞工每月工資5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50,6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全數不須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10)J勞工每月工資5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退新制,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應申報60,8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60,8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應全數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11) K勞工每月工資14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142,5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全數不須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12)L勞工每月工資14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退新制,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應申報150,0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150,0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應全數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13) M勞工每月工資17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175,6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全數不須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14)N勞工每月工資17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退新制,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其勞保投保薪資應申報45,8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應申報150,0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175,6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全數不須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15) O勞工受僱於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未參加勞工保險,每月工資4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40,1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全數不須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16)P勞工受僱於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未參加勞工保險,每月工資40,000元,平均每月加班費為10,000元,並適用勞退新制,因加班費性質屬工資,應併入申報勞退月提繳工資,其勞退月提繳工資應申報50,600元,而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退月提繳工資,故健保投保金額應申報50,600元,於此情形,平均每月加班費10,000元應全數併入申報健保投保金額。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09.21 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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